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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育铃:驾车用手机看戏犯法吗?
众所周知,驾车玩手机是很危险的行为,所以法令才会将驾车用手机的罚款额从原本的300令吉提高至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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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9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7A条文下,驾车用手机的定义包括手持手机讲电话、手持手机查看导航等,总之用手按手机均属于违例行为。
原本,个人以为驾车用手机的危险性在于它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分心,造成危险驾驶,除了危害自己,也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
毕竟现在许多轿车都是自动档,就算不用手拿手机,不少人也是单手驾驶。因此觉得,驾车用手机的最大危险就是容易让车主分心。
几天前,当我开车来到一个分叉路段,并随着路线往左方行驶时,一辆轿车却突然从右旁紧急驶入我的前方,以致我不得不紧急刹车。
后来碰巧遇到红灯,我们都停下车子等待。这时,停在对方车后的我才发现到,这名司机原来在车上看手机影片。
令人不解的是,他开车看手机影片有罪吗?司机将手机架在大镜上的手机架上,然后观赏影片,我很清楚地看到,他在看着一套戏。
尽管他不是手持手机看戏,在1959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7A条文下,他这样做似乎没有违例。但他这种行为在现实中才是真正的危险驾驶,影片让他分心,即便他的双手都握在驾驶盘上。
因此,个人觉得,法令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对于老爱钻法律漏洞的人,应该考虑给予另类对付行动,才能真正保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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