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州人头条】市局租他人 商家接搬迁信 拿督公庙恐遭逼迁 - 中国报 Seremban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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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州人头条】市局租他人 商家接搬迁信 拿督公庙恐遭逼迁

    (汝来25日讯)两名商家接获芙蓉市政局来函指示立刻搬迁,以把地段租赁他人,促使同一地段上的拿督公庙,陷入迟早会被逼迁的恐慌。

    该拿督公庙是由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管理,迄今虽未接获搬迁信函,但担心一旦被逼迁,庙宇将会被拆除,往后中元节普度法会也无法在庙前空地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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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局要收回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拿督公庙、四面佛及佛祖庙所在地段前的空地,以租赁给地毯商。


    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会长李传权、副会长李奇能、Gazebo STG Sinar东主哈伦于昨日向马来西亚人民力量党(Makkal Sakthi)全国署理主席、森州联委会主席拿督沙拉瓦纳求助。

    占地10万平方尺的空地此前是汝来3批发城发展商拥有,随后发展商让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在空地上兴建一座拿督公庙,保佑出入平安,并交给该联谊会打理,迄今约30年历史。

    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每年的中元节普度法会都在占地10万平方尺的空地主办,若是市政局收回及租赁他人,往后恐怕无法再办。


    发展商把该空地交给州政府作为往后开辟为泊车场用途,惟一直没任何发展,至于该空地除了兴建拿督公庙,后来也增建四面佛及佛祖庙,每年中元节普度法会安排在该处主办。

    在该地段,经营木制凉亭生意的巫裔商家以每月100令吉的准证费,向市政局租赁地段经商,向来相安无事,直到4月杪突接获市政局致函必须立刻搬迁,才揭发此地段已租给他人。

    汝来3批发商商家联谊会理事李奇能(左)及李传权(右)及哈伦(右3),向沙拉瓦纳(右2)讲述接获市政局要求立刻搬迁的信函。


    上述联谊会及巫裔商家对此感到错愕,市政局此前不曾召见他们商讨此事,却突然致函要求立刻搬迁,让他们感到不满,而他们前往查询才揭发市政局以每平方尺15仙,即1万5000令吉把该地段租给地毯商。

    他们得知此租赁土地给地毯商的程序还未送到森州行政议会审核通过,因此要求州政府让他们能继续留守此处。

    李传权(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会长)


    我们迄今未收到市政局致函通知搬迁,仅是知道巫裔商家早前不获批准更新准证,随后接获通知搬迁信函,才得知市政局已批准把此空地租赁给地毯商。

    虽然该地段非宗教保留地,但拿督公庙、四面佛及佛祖庙早在约30年前陆续兴建在此处。

    市政局若要把该地段租赁他人,应先与我们坐下商讨。

    我希望市政局给予合理解释,若逼不得已要搬迁,也应作出赔偿。

    若该地段问题无法解决,今年中元节普度法会可能无法再此主办。

    李奇能(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副会长)


    地毯商早在3年前已在附近租赁一块空地,但至今却从未发展,为何现在却相中拿督公庙的这地段。

    根据了解,地毯商向市政局租赁该地段开辟为泊车场,其实汝来3批发城内还有很多泊车位,根本无需开辟泊车场,不知地毯商是否另有企图。

    我们希望州政府能把该地段宪报为宗教用途地,让拿督公庙、四面佛及佛祖庙得以保留。

    哈伦(Gazebo STG Sinar东主)


    我在该处已营业10余年,每月100令吉的准证费是缴付给当时的汝来市议会及现在的芙蓉市政局,我于去年就无法获得更新准证。

    我致函州务大臣、行政议员及市政局上诉,一直未有回覆,未料4月27日接获市政局指示立刻搬迁的信函。

    我在该处租赁地段营业已久,市政局要把该地段租赁他人,理应先知会我一声,而非突然致函要求立刻搬迁,这太不近人情。

    若市政局要调高准证费,让我继续在此处营业,我是非常愿意缴付。

    沙拉瓦纳:没知会不近人情

    拿督沙拉瓦纳炮轰市政局在未知会原有租客巫裔商家哈伦及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情况下,致函要求立刻搬迁及把地段租赁他人,是不近人情及惹人诟病的做法。

    他说,市政局把地段租赁第三方,却没事先知会根本是错误的。

    “该拿督公庙、四面佛及佛祖庙这些年累计不少信徒,若是因为要把地段租赁他人,而指示庙方搬迁,这是不应发生的。”

    他质疑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为何不曾与租客巫裔商家哈伦及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针对地毯商租赁土地该地段事宜进行商讨。

    他质问州政府及地方政府是基于什么理由,要把该地段非租给地毯商不可,因为地毯商3年前已在附近租赁一片地段,但迄今都未有任何发展,到底有什么企图,居心何在。

    “在市政局通过租赁该地段予地毯商时,难道市议员都不知情吗?为何没先行通知早前租赁的商家及汝来3批发城商家联谊会?”

    他希望州政府及市政局听取民意,把该地段宪报为宗教保留地,同时允许商家继续留在此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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