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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飙摩哆族被控 9人认罪各罚款2000
(芙蓉10日讯)31名飙摩哆族包括7名未成年少年,昨日控鲁莽及危险驾驶,其中9人认罪后各被判罚款2000令吉,否则需监禁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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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年龄介于15至28岁,其中19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可被监禁最高5年及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以及丧失拥有驾照的资格,为期两年。
另外12名被告则是在刑事法典279条文下被控,罪成者可被监禁最高6个月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是于2018年11月至去年3月间,在芙蓉地区飙摩哆。
9名在刑事法典279条文下面控的被告认罪,推事诺莎丽莎判各罚款2000令吉,或以监禁4个月取代。
另一方面,被告戴振忠(22岁,译音)对被控于去年5月18日在绿峰岭道路危险驾驶,导致阿马哈基米(23岁)死亡,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监禁2至10年,以及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庭在被告不认罪后,允他以4000令吉担保外出,并订于8月13日过堂。
上述数宗案件的主控官是沙立夫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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