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7日讯)患有精神问题女子脚踏男童脸一案,涉案的女子今日被带上芙蓉推事庭,并在俯首认罪后,被法庭判处罚款1800令吉。
控状指被告于7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在文丁一家杂货店内,故意踩踏一名11岁男童的脸及腿,导致男童受伤,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23(蓄意伤人)条文。
在此条文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通译员读出控状后,在法官赛夫沙尤迪面前俯首认罪。
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律师指出,被告是一名患有精神问题的残疾人,没有收入来源,并且未婚。
主控官菲达米斯杰迪副检察司要求法庭在考虑受害者的年龄及公众利益高于被告的立场下,判处被告相应的惩罚。
他指出,被告认罪并不代表他有权获得较轻的刑罚。
法官最终判处被告罚款1800令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3个月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