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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局官员索贿3500 判监14天罚逾万
(芙蓉6日讯)陆路交通局官员涉嫌向一间公司索贿3500令吉,作为不采取执法行动的条件,今日被控上芙蓉地庭时俯首认罪,法官判处监禁14天及罚款1万7500令吉。
案发时任职森州陆交局的汽车检查官的被告莫哈末纳兹米,被控于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31日,向芦骨一间公司索贿3500令吉,作为不对该公司旗下8辆违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61(1)条文的交通工具采取执法行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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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b),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刑。
在此条文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可以被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由于被告在通译员读出控状后,俯首认罪,为此法官罗山鲁菲在考虑到被告认罪后,宣判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下,撤回其另一项控状。
被告的代表律师阿斯马威向法官求情时指出,被告在陆交局服务14年,必须照顾太太及2名仍在求学的孩子,同时也要奉养年老的父母,父亲刚在不久前进行心脏手术,希望法官能轻判。
阿斯马威说,被告是首次犯错,身为公务员在认罪后将影响其工作及失去养家糊口的收入。
此案的主控官是副检察司莫哈末阿兹利夫菲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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