掳绑强奸指奸11岁女童 无耻男法庭控5罪
(芙蓉29日讯)人神共愤!无业男子涉嫌掳绑、指奸及强奸11岁女童,还拍下猥亵短片,今日在芙蓉地庭及推事庭面对5项提控!
被告否认有罪,法庭允准被告5项指控共2万5000令吉保释外出,案展9月7日过堂审理。
被告莫哈末阿哈费(31岁,来自马六甲)今日分别在芙蓉推事庭面对掳绑指控,以及在地庭面对4项,包括性侵和强奸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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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事庭,被告被控于今年7月20日下午5时15分,在芙蓉某花园的公园路,掳绑一名11岁女童,触犯刑事法典第363(掳绑)条文。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最高7年,以及罚款。
此案推事是诺拉丽扎,主控官为努鲁慕海密,在被告不认罪后,获准以5000令吉保外。
被告较后被带到地庭面控,控状指他于以上日期晚上7时40分至晚上7时50分,在林茂县即南北大道不叻士至宁宜第224.3公里处,在车内以手指性侵和舔女童私处、拍下儿童色情影片及强奸女童。
此举触犯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4(a)和第5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376(2)(e)条文。
此外,被告也被控于本月23日约下午1时,在芙蓉新城警局遭一名警察揭发,在其手机内有11岁女童的色情影片,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0条文。
基于没有聘请律师,加上需要养家及育有一名年仅6个月大的孩子,被告今日在庭上要求减少保释金。地庭主控官为诺莎华蒂。
法官拿汀舒丽达考量案情后,批准被告以每项指控5000令吉保释外出,同时每月需到警局报到,而且不能接触受害者,也不能在此案未审结前涉及其他罪案。
被告今日由兄长保释外出。
一名11岁女童于本月20日下午5时许,好心帮陌生叔叔指路,竟遭对方掳拐上车,她与家人失联逾10个小时后,被人发现遭弃在住家附近的油站路边,身上瘀伤累累,衣衫不整。
据悉,事发前女童与弟弟在屋外玩耍,开着白色轿车的嫌犯下车,向两人询问7-11便利店位置,女童好心帮忙“指路”,结果弟弟亲眼目睹姐姐坐上嫌犯的车扬长而去。
警方是在女童安全脱绑回家后,根据可靠情报,追踪到嫌犯位于马六甲的住家,并成功将嫌犯逮捕归案。
此外,根据被告面对的控状,在儿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4(a)、第5和第10条文下,一旦罪成,分别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监禁不超过30年及不少过6鞭笞,以及监禁不超过1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是两者兼施。
至于强奸指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30年监禁,以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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