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卡载私人物品被控 承包商无罪释放
(芙蓉3日讯)被指滥用货卡作为商业用途而遭警方提控上庭的华裔男子,经历4次过堂,昨日终获推事批准辩护律师的要求,撤销控状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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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福志(45岁,来自芙蓉百美花园)是于7月16日,被控上芙蓉推事庭。
控状指被告张福志于2020年5月16日下午4时12分,在嘉乐珍珠轻工业区大路朝吉隆坡方向行驶时,被交警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3(2)条文(错误使用私用车辆)对他发出罚单。
行动党森州联委会法律局副主任兼被告代表律师李凯业,今日联同芙蓉区国会议员机要秘书林骏荣及事主张福志一起召开记者会,讲述案件始末。
李凯业说,该案件于7月16日提控后历经3次过堂,他于9月15日呈交一份陈情书予主控官莎丽花诺阿米拉副检察司,要求撤销控状。
他说,主控官昨日(2日)在第4次过堂时,向推事诺莎莉莎申请释放不代表无罪(DNAA)。
他说,他申请撤销控状及无罪释放,最终获推事诺莎莉莎批准,整个案件也已告一段落。
他说,这也是芙蓉第一宗被指滥用货卡作为商业用途案件被控上庭后,获推事批准撤销控状及无罪释放的案件。
他说,在7月16日当案件首次被控上庭时,当时法庭内有约10宗类似案件,不过这些案件的事主都选择认罪,被判处罚款1000令吉。
他说,张福志事发时在货卡所载送的全是身为承包商的他,在工作上需要用到的私人物品,如建筑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靴等,根本不是载商品,这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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